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資方:工作自主權早該歸還/勞陣:工會談判籌碼被限縮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資料照)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資料照)

2021/08/21 05:30

〔記者李雅雯/台北報導〕大法官昨做出釋字第八○七號解釋,宣告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憲,即起失效。資方、工商團體認為,女性勞工夜間工作的自主權利早該還給個人,由女性勞工自行決定是否接受夜間工作,而不是用法規去限縮;勞工團體、工會則認為,該條文即起失效,使工會不再有行使同意權的空間,限縮了工會與資方談判的籌碼。

全國工業總會秘書長蔡練生表示,勞基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干涉了女性工作權利,剝奪女性勞工爭取加班費等收入的機會,夜間工作不一定全是資方要求,也可能是女性勞工爭取薪資的來源。女性勞工是否接受夜間工作,該是由勞方出於自身意願做出接受與否的決定,而不該是用法規去框限。

商總:多數夜間工作待遇較佳

全國商業總會主席賴正鎰指出,女性勞工本就該有自己決定是否接受夜間工作的權利,有工作就有收入,大部分夜間工作也會有較好的薪資待遇,為什麼要用法規去限縮個人意願,名義上是保護,實際上卻是傷害了女性勞工工作權利。不過,懷孕中或是哺乳期的婦女,仍應限制其夜間工作,在一般實務上,雇主大都也會特別照顧這一類女性勞工。

勞團:剝奪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權

家樂福工會常務理事籃世華說,對違憲解釋感到遺憾,許多工會是基於勞基法這項條文,去替女性勞工爭取夜間工作津貼、補貼或交通車等設施,向資方爭取到,才允同意女性夜間工作,絕非藉此去限制女性夜間工作機會。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說,勞基法沒有禁止女性夜間工作,而是給予工會或勞資會議集體決定同意權,保護相對弱勢的勞工,本應沒有問題;大法官是從性別平等立場出發,但從工會抗衡資方角度來看,這剝奪了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權,對勞方的協商談判籌碼是個傷害。

全國商業總會主席賴正鎰。(資料照)

全國商業總會主席賴正鎰。(資料照)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