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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夜歸風險高 婦團籲提配套措施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王玥好。(資料照)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王玥好。(資料照)

2021/08/21 05:30

〔記者羅綺/台北報導〕大法官昨釋憲,宣告勞基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反憲法第七條保障性別平等。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王玥好昨表示,在人身安全方面,女性夜歸風險仍較男性高,業者應提出相關配套措施,保障女性員工的安全。

王玥好表示,現代講求性別平權,不應該特別限制女性不得在夜間工作,但兩性確實在身心及人身安全上有所差異,根據過往經驗,晚間女性被害人比率仍然偏高,因此就女性人身安全方面,還是需要有相關配套措施。

王玥好說,用二分法規定女性「可以」或「不行」在晚上工作太過簡化,且過於絕對。從人身安全角度來看,業主應將女性員工夜間上下班的交通危險性納入考量,可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避免女性夜歸的危險。

她舉例,勵馨基金會庇護所提供二十四小時服務,為了讓女性同仁不用趕在大半夜回家,庇護所提供員工住宿,可以安心休息到白天再離開。

王玥好指出,性別友善職場環境很重要,女性是社會中重要的生產勞動力,如果提供更為友善環境,對於勞動參與及生產力將有所提升。

王玥好也提醒,出入份子較為複雜的工作環境如夜店,女性從業人員安全性問題,更需要業者格外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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