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男騎車超速撞電動自行車駕駛害成植物人 地院不給緩刑
新竹男騎車超速撞倒電動自行車駕駛成植物人,地院判刑且不給緩刑。(記者蔡彰盛攝)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擔任汽車維修學徒的黃姓男子前年騎機車超速,撞上騎電動自行車的陳男,導致陳男頭部重傷,多次手術後迄今仍無意識,新竹地院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將他判刑8月,且因雙方未和解,不予緩刑。
法官調查,前年8月18日晚間黃男騎機車沿新竹市香山區中華路六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竟疏於注意,貿然超速行駛。
當時陳男騎電動自行車欲沿長興街273巷左轉進入中華路六段時,亦疏未注意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且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方得左轉,即貿然左轉通過,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致陳男人車倒地,並受有右側創傷性硬腦膜下血腫合併腦疝脫、右側頭蓋骨骨折、呼吸衰竭、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且有期間長短未明之意識喪失等重大難治傷害。
被害人經持續就醫治療,仍呈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伴有期間長短未明之意識喪失,醫院表示被害人發生事故後接受數次手術治療,去年4月至門診時仍意識不清,安排神經理學檢查結果為只對疼痛有反應,其後追蹤迄今並無改善,醫療上評估其病情再進步之可能性低。法官綜合各項事證,得知被害人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所受傷害,於送醫治療相當期間後,仍呈現意識喪失情形,堪認確已達嚴重減損身體、健康有重大難治傷害程度,自屬重傷害無疑。
法官審酌被告本應遵守行車相關規定,而案發當時不論路況、視距均屬良好,被告騎駛普通重型機車卻未注意車前狀況、未遵守交通號誌並超速行駛,而肇致本案車禍,使被害人受重傷,雖被害人也有過失,而與被告同為肇事原因,然被告行經設有閃光黃燈號誌之交岔路口,未減速慢行反超速行駛,被告過失情節實屬重大。
且被害人因本車禍事故所受傷勢確屬嚴重,陷入無法自理日常生活,需仰賴家人照顧、扶助,尤使妻子須肩扛如此重擔,足認本件車禍事故對被害人夫妻身心狀況影響確屬重大,被告業已先行賠償強制責任保險理賠金217萬,惟因賠償金額與陳妻無共識致未能達成和解,最後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刑8月,且不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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