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假釋再犯一律再關25年 憲法法庭判決「部分違憲」
憲法法庭宣示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記者吳政峰翻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謝姓男子等35人分別觸犯重罪,判無期徒刑確定,假釋出獄後再度犯罪或違規,依刑法第79條之1規定須回籠蹲滿25年(舊法20年)殘刑。謝男質疑該規定違反比例等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15日對此做成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宣告「部分違憲」,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修法。
憲法法庭指出,部分撤銷假釋原因是另犯罪或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規定,也未區別另犯罪的情節暨所犯之罪應執行之刑輕重,以及假釋期間更生計畫執行成效等因素,一律執行固定殘刑滿20年或25年,不符比例原則,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相關規定最遲2年後失其效力。
憲法法庭指出,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修法,逾期未完成修法,相關機關就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執行殘刑的個案,應依本判決意旨,另為符合比例原則的適當處置,並非一定要執行固定殘刑滿20年或25年。
其中15名聲請人另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確定終局判決或裁定違憲),憲法法庭廢棄並發回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於相關機關修法前,應裁定停止審理程序,迄新法生效後,再依新法裁判。若相關機關未於2年內修法,最高法院應本判決意旨裁判。此外,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也針對本案聲請釋憲,亦應依相同意旨裁判。
憲法法庭敘明,其他聲請人的案件,檢察總長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於修法完成前,應裁定停止審理程序,迄新法生效後依新法裁判。逾期未完成修法,最高法院應依本判決意旨裁判。
其他執行無期徒刑殘餘刑期的受刑人,於本判決宣示後,對檢察官的執行指揮聲明異議者,法院於修法期限屆滿前,應裁定停止審理程序,迄新法生效後依新法裁判;逾期未完成修法,應依本判決意旨裁判。受刑人如已聲明異議尚在法院審理中者,亦同。
執行無期徒刑殘餘刑期的受刑人,依本判決改定殘餘刑期後,短於實際已執行殘餘刑期者,均以實際執行殘刑的最後一天,視為執行完畢之日,如有他刑,即接續執行他刑。
憲法法庭特別強調,相關受刑人不得據本判決,就已受執行的殘餘刑期,聲請刑事補償、國家賠償或折抵他刑。
根據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25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謝男犯下強劫而強姦罪,1989年被依懲治盜匪條例等罪判無期徒刑,而因我國刑事政策並無「終身監禁」制度,即便判處無期徒刑,服刑一定期間後仍可假釋,謝男服刑18年後假釋出獄。
謝男假釋出獄後,再度犯下竊盜罪,被撤銷假釋,依刑法須回牢服滿25年殘刑;此外,另有34名無期徒刑假釋犯也因再度故意犯罪或違反保護管束要求(例如:未定期報到),假釋被撤銷,亦被依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回籠服完25年殘刑,再接續服後案徒刑。
謝男等35人不滿,質疑該規定違反比例、平等、正當法律程序等原則,侵害他們的自由權,聲請釋憲,另外,最高法院刑一庭也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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