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犯無期徒刑獲假釋 再犯回籠蹲25年是否違憲15:00揭曉
2024/03/15 14:45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男子謝朝和犯下強劫而強姦罪,1989年判處無期徒刑,服刑18年後獲假釋出獄,卻再犯竊盜罪而被撤銷假釋,依刑法79條之1應回籠蹲滿25年殘刑,謝朝和質疑該規定違反比例等原則,聲請釋憲。本案共36人聲請,憲法法庭併案審理,預定15日下午3時宣判。
謝朝和犯下強劫而強姦罪,1989年被依懲治盜匪條例判處無期徒刑確定,服刑18年後提報假釋獲准出獄,未料在外期間又犯下竊盜罪,檢察官依法撤銷其假釋,而因刑法79條之1規定無期徒刑假釋被撤銷,應服完25年殘刑才能出獄,謝男不得再次提報假釋。
除了謝男,另有34人觸犯重罪判處無期徒刑,假釋期間分別因為再犯或是未定期報到,而被撤銷假釋,應回牢服滿25年殘刑。這35人質疑該規定違反比例、平等、正當法律程序等原則,侵害他們的自由權,聲請釋憲;另有一案是法官聲請,大法官共併36案審理,預定15日下午3時宣判。
若大法官宣告相關規定違憲,則這36案均可獲得救濟,惟監所是否馬上要放這些重刑犯重返社會,要看憲法法庭的主文如何諭知。
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則認為,假釋屬於立法創設權利,司法權進行違憲審查時,應尊重立法裁量,且現行法針對假釋期間再犯或違規者,並非一律撤銷假釋,已賦予個案裁量餘地;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未增加負擔,不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現行規範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並已保障人民訴訟權,且經比較外國立法例,我國並未過苛,無違憲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