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辯論!無期徒刑假釋再犯 回籠一律蹲25年違憲?
憲法法庭19日針對無期徒刑假釋再犯一律服25年殘刑規定,召開言詞辯論庭。(記者吳政峰翻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謝姓男子等28人觸犯重罪,判無期徒刑確定,假釋出獄後再度犯罪或違規,依刑法第79條之1規定回籠蹲滿25年殘刑。謝男質疑該規定違反比例等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19日召開言詞辯論,聲請方律師批不分再犯情節,一律服25年殘刑,違憲;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則強調假釋並非憲法上的權利,合憲。
根據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25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謝男等人分別觸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判處無期徒刑確定,而因我國刑事政策並無「終身監禁」制度,即便判處無期徒刑,服刑一定期間後仍可假釋。
謝男等人假釋出獄後,再度故意犯罪或違反保護管束要求(例如:未定期報到),假釋被撤銷,依照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應回籠服完25年殘刑,再接續服後案徒刑。謝男等28人不滿,質疑該規定違反比例、平等、正當法律程序等原則,侵害他們的自由權,聲請釋憲。
聲請方律師主張,不區分後案犯罪情節輕重或違反保護管束的「撤銷假釋事由」,也未考量受刑人先前教化悔悟情狀、有無再度入監的必要,一律執行25年殘刑,期間還不能再度提報假釋,未衡平目的所欲保障的公益與受假釋人的人身自由保障,手段與目的不符合比例、平等、正當法律程序等原則,顯已過苛。
法務部說明,假釋制度是立法者透過立法創設的法律權利,並非憲法上權利,為刑罰執行的轉向機制,兼具社會防衛與社會復歸,屬於保護社會公益政策概念,並非全然聚焦在受刑人私人權益的保障,受刑人並無向國家主張假釋的請求權,況且,撤銷假釋後入監執行殘刑,並未使受刑人擔負新刑罰,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是撤銷假釋後執行殘刑方法的規定,並不涉及刑罰權成立與否的問題,無過苛或違反比例原則疑慮。
法務部指出,執行殘刑的方法屬於刑事政策選擇,只要程序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即不違憲;至於假釋期間再犯情節輕重,屬是否撤銷假釋應考量的因素,不應與回籠服完殘刑混為一談,更不得據此主張一律執行25年刑期有何違憲之虞;現行法針對假釋期間再犯判刑6月或緩刑,「得」撤銷假釋,賦予法官裁量空間,已衡平人身自由;相較他國,我國制度並無過苛。
法務部強調,假釋屬於立法創設權利,司法權進行違憲審查時,應尊重立法裁量,且現行法針對假釋期間再犯或違規者,並非一律撤銷假釋,已賦予個案裁量餘地;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未增加負擔,不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現行規範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並已保障人民訴訟權,且經比較外國立法例,我國並未過苛,無違憲疑慮。
庭末,司法院長兼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宣示退庭,依照憲法訴訟法規定,應於3個月內宣判,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