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到死?無期徒刑假釋再犯一律再關25年 憲法法庭3/15宣判是否違憲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謝朝和等28人分別犯下重罪,均判無期徒刑入監,卻因假釋期間犯罪或違規,依刑法第79條之1規定,一律須回籠蹲滿25年殘刑(即再關25年)。28人質疑該規定違反比例等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8日公告定15日宣判。
謝朝和在1989年犯下強盜案,最高法院判無期徒刑定讞。他服刑18年後,2009年假釋出獄,期間再犯竊盜罪,被判刑1年2月,假釋被撤銷。依法謝男必須執行25年不得假釋的殘刑。
謝男等於服刑18年,再加上25年,再接續服後案徒刑。他質疑是終老監獄,違反比例原則,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公告,109年度憲二字第333號聲請人謝朝和聲請案等,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下午3時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宣示判決,屆時將開放民眾旁聽,也會同步於網路直播。
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25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謝男等人分別觸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判處無期徒刑確定,而因我國刑事政策並無「終身監禁」制度,即便判處無期徒刑,服刑一定期間後仍可假釋。
謝男等人假釋出獄後,再度故意犯罪或違反保護管束要求(例如:未定期報到),假釋被撤銷,依照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應回籠服完25年殘刑,再接續服後案徒刑。謝男等28人不滿,質疑該規定違反比例、平等、正當法律程序等原則,侵害他們的自由權,聲請釋憲。
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說明,假釋屬於立法創設權利,司法權進行違憲審查時,應尊重立法裁量,且現行法針對假釋期間再犯或違規者,並非一律撤銷假釋,已賦予個案裁量餘地;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未增加負擔,不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現行規範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並已保障人民訴訟權,且經比較外國立法例,我國並未過苛,無違憲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