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腳踏車逆向未靠邊走被2車撞上 嘉義婦人吃官司
2024/03/04 11:58
嘉義地方法院。(資料照)
〔記者王善嬿/嘉義報導〕行人注意!在未劃設人行道的道路上應靠邊行走,不慎恐吃上官司。
嘉義一名楊姓婦人2022年8月間傍晚6點許,牽自行車沿著嘉義縣太保市縣道168上由西往東走,與由東往西騎的曾姓機車騎士相撞,後方楊姓男子駕車閃避不及,撞上楊婦及曾男致2人受傷。法官認為,楊婦牽自行車未靠邊行走、楊男行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相繼為車禍肇事原因,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楊婦2個月有期徒刑,楊姓汽車駕駛判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1千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訴。
楊婦警詢時原稱牽車逆向行走在縣道168上,後來又供稱當時牽車走在路上,要直行到前方路口右轉回家,法院審理時又改稱事故發生時正在停等紅綠燈、靜止狀態,沒有過失責任。
楊男則辯稱,當時駕車沒有撞到曾男的身體或機車,應有即時煞停,車禍沒有過失責任。
法官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函覆肇事因素及現場勘驗紀錄、行車紀錄器等調查,楊婦牽自行車逆向由西往東在縣道168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的道路應靠邊行走,卻疏未注意於機慢車道與路面邊緣間直行,與迎面騎行的曾男發生碰撞,2人倒臥在車道上,楊男駕車由東往西行駛,未注意車前狀況而撞上曾男、楊婦,認為楊婦、楊男涉犯刑法過失傷害罪。
法官審酌2人肇事後向警察機關報明肇事人姓名及地點,符合自首要件,減輕其刑,然而犯後否認犯行、未與曾男達成和解,楊婦未靠邊行走,在機慢車道邊線區直行,楊男未注意車前狀況、未採取必要安全措施等肇事因素等量刑。
另楊男撞傷楊婦涉及過失傷害罪嫌部分,本案審理時,楊婦已撤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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