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警棍壓制竊嫌猝死 恆春3警密錄器「全沒開」 律師:恐涉湮滅證據罪
蔡姓嫌犯被帶回派出所,尚未製作筆錄就突然倒地,警方趕緊急救並將他送醫。(警方提供)
〔記者陳彥廷/屏東報導〕屏東縣警局恆春分局建民派出所的詹姓員警,本月16日疑因執法過當,其逮捕的蔡姓慣竊還沒製作筆錄前就已猝死警所內,詹男因涉傷害罪及傷害致死罪遭到收押禁見。因3名到場的警察「剛好」全未開啟密錄器,引發社會關注,孫姓律師指出,若是員警到場才將密錄器關閉,恐涉及湮滅證據罪。
50歲的蔡姓男子移居至恆春後,成為恆春半島令鄉親父老極為頭痛的汽、機車慣竊及治安顧慮人物,而蔡男當天被捕前,曾出言辱罵並以肢體抵抗,但因為詹員和後續支援的2名員警皆「剛好」未開密錄器,全案僅有派出所內員警急救蔡男的監視器影像,是引發疑竇,且直到法醫解剖發現蔡男胰臟破裂,員警也才供出曾使用警棍擊打蔡男情事。
涉以警棍攻擊蔡男腹部的詹員,因不承認有執法過當行為,本月22日遭到屏東地院羈押禁見,而全案因為不使用密錄器,也成為事件爭議點。有人認為警方應該不論何種勤務都應開啟,才能儘可能的還原現場,在這種事件中也才能保護自己的作為,3名員警全都「沒開」,不論是否對方犯行罪證確鑿,都有托大之嫌。
經屏東警方調查,實施逮捕的詹姓警員沒有開密錄器,另外2人因為是前往支援,也因為輕忽認為只是一般案件非屬重大案件,因此3人皆未開啟密錄器,屏東縣警局在調查時也都將3人的密錄器扣押送往鑑定,確認是真的沒有開啟,且亦無刪除及格式化的動作。
孫姓律師指出,這類案件本就非常罕見,其中有關密錄器部分,若員警到場後才將密錄器關掉,或是返所後將檔案刪除,會構成刑法第165條的湮滅證據罪,且亦加計刑法第134條的公務員執行職務加重犯,但從頭到尾都沒開的話,即無涉於湮滅證據罪部分,但反而在傷害罪的部分因此失去自保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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