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蔡明宏被控舔乳獲免評鑑 司法院出手20日開人審會議處
2024/02/16 10:51
士林地院法官蔡明宏。(資料照。記者林正堃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法官評鑑委員會認定士林地院法官蔡明宏被控猥褻女書記官案,發生在2007年,已超過法官法所定的3年請求評鑑時效,日前決議不付評鑑,但司法院持不同意見,另闢蹊徑灑網補漏,20日將召開人事審議委員會議處,請蔡明宏到會陳述意見,討論是否要把他移送監察院彈劾。
監察院原是我國唯一一個具有移送司法官懲戒的機關,但過去常被質疑調查曠日廢時,因此法官法2019年修正時,改為懲戒雙軌制,也就是除了監察院彈劾,法官評鑑委員會亦可透過決議,把涉違失的司法官直送職務法庭審理,減少不適任者繼續從事審判或偵查的時程。
但法評會似未發揮預期功能,不只決議書未公布受評鑑人的全名,遭疑有袒護違失司法官之嫌,連審議前懲戒法院院長李伯道涉性騷擾案,也被監察院搶先攔胡彈劾,審結期限還超過法定的3個月,而今,法評會又決議不付懲戒蔡明宏被控猥褻女書記官案,引發司法院關注。
司法院高層召集廳處長討論,商討本案究竟是否適用「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最後與法評會不同調,仍認蔡明宏有懲戒空間,決定灑網補漏,訂20日召開人審會議處,並請蔡到會陳述意見,討論有無移請監察院彈劾的必要。
法評會表示,對於蔡明宏女書記官案的不付評鑑決議,評鑑委員所採的法律見解及理由,均已詳載於決議書;司法院則指出,尊重法評會職權行使。
但司法院強調,法官法第51條規定,法官懲戒除由法評會決議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外,監察院亦可於彈劾後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司法院認法官有應受懲戒情事時,得移送監察院審查,但須給予被付懲戒法官陳述意見機會,並經人審會決議。司法院認蔡明宏有應受懲戒情事,現正依相關規定積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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