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所得稅法」侵害人民健康權 法官聲請釋憲結果曝
憲法法庭駁回北高行法官釋憲案。(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一起所得稅法案件,質疑所得稅法第17條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的規定,侵害不孕症夫妻「不受歧視醫療照顧條件的健康權」,聲請釋憲。過去由法官提起的釋憲案,獲得青睞的機率較高,且本案與民眾息息相關,但憲法法庭認為不符合受理要件,日前裁定不受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卯股法官,審理112年度稅簡字第15號及第21號綜合所得稅事件,認適用的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侵害不孕症夫妻受憲法第7條規定保障的平等權、第15條「不受歧視醫療照顧條件的健康權」、第22條及第156條規定保障的生育權,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該規定指出,得列舉醫藥及生育費的扣除額,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憲法法庭說明,各法院審理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法律位階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且對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惟法官聲請,應於聲請書內詳敘其對違憲法律之闡釋,以及說明審查的憲法規範意涵,並提出其確信該法律違憲的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者,才能受理。
憲法法庭表示,如法官僅對法律是否違憲發生疑義,或該法律有合憲解釋的可能,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此時,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強調,北高行卯股法官既已認定案件就醫之診所,是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經財政部認定後,其醫藥及生育費用合於該規定所列舉扣除額項目,法官自得本於其職權調查並依法獨立判斷。
憲法法庭認為,本件尚難認北高行卯股法官依其合理確信,認該規定已違反憲法保障不孕症夫妻的權利,牴觸平等權,且對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故於審查後,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案由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辦理,成員為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大法官呂太郎、大法官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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