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立委登記規定 屏東縣議員鄭清原:先告中選會打行政訴訟
屏東縣議員鄭清原。(記者羅欣貞攝)
〔記者羅欣貞/屏東報導〕中央選委會今天(15日)公布第11屆立法委員候選人資格,登記屏縣第一選區的屏東縣議員鄭清原經審查為不符合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鄭清原獲悉後表示,要去告中選會打行政訴訟,最後再提釋憲。
中央選舉委員會今天(15日)舉行委員會議,會中審定通過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政黨及候選人資格,在區域立法委員選舉部分,不符合規定者6人, 其中屏東縣不符合規定者1人,為第1選舉區的鄭清原;理由是鄭清原因犯刑法第271條之罪,經台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76年度上重二訴字第359號判決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8款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鄭清原為屏東縣議員,今天(15日)下午獲悉結果後他表示,以前少年輕狂不懂事,會吵架打架,但並沒有賣毒,40年來也都未再犯罪,應該要給更生人改過自新的機會,40年證明他已改過自新;對於資格不符,待收到相關公文後,再委託律師對中選會提告,打行政訴訟,最後再提釋憲。
鄭清原在登記時就曾經表示,40年前曾犯過罪,刑期已執行完畢,一罪不二罰,登記參選是為凸顯選罷法修法不公平,被取消登記資格,將打行政訴訟,之後聲請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