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不得在監投票 憲法法庭駁回釋憲案
憲法法庭不受理受刑人在監投票聲請釋憲案。(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監獄一名林姓受刑人興訟要求在監所內設置投開票所,並聲請假處分,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准假處分;二審最高行政法院以人民無請求在特定處所設置投票所的權利,改裁敗訴。林男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八日召開說明會,昨火速以「顯無理由」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說明,最高行是本於法律所賦予職權,針對林男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案,判斷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尚難認此判斷有何牴觸憲法的情形;最高行裁定內寫出相關規定的解釋、適用,只在陳述應予衡酌的個案事實因素,尚難因林男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聲請內容,涉及選舉權之行使,即認該裁定侵害林男憲法上的選舉權與平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