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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空地供公眾無償通行 憲法法庭判仍須繳稅

憲法法庭7日宣示112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記者吳政峰攝)

憲法法庭7日宣示112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記者吳政峰攝)

2023/12/07 16:23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部分,就算是無償供公眾通行還是要徵土地稅。被課稅的太平洋電線電纜、兆豐商銀、陳姓民眾等公司與個人不滿,質疑該條款違反平等權,聲請釋憲。憲法法庭7日為此做成112年憲判字19號判決,宣告合憲。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簡言之,私有土地如無償供公眾通行,免徵地價稅,但如果土地上有建物,建蔽率以外的法定空地(例如:100坪的土地如果建蔽率是40%,4成土地上可興建建物,餘6成稱為法定空地),就算免費供公眾通行使用,還是要繳地價稅。

太電、兆豐兩間公司的部分土地供公眾無償使用,原獲新北市政府稅均稽徵處核定免課稅,而後重新清查,改認定屬於法定空地,要求補繳近243萬元地價稅;3位陳姓民眾亦遇到相同情況,被新北稅處補徵5年地價稅3萬5130元;4位李姓民眾則不滿土地免費供人通行,卻要被課稅。

2間公司與7位當事人質疑減免規則第9條後段但書部份,違反課稅負擔平等、量能課稅等原則,侵害人民財產權,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7日判決指出,第9條前段的免徵規定,是因為私有土地之所有人既無償提供該土地供公眾通行,具有促進地盡其利,適當分配土地利益的功能,故特予減免地價稅,減輕其負擔,鼓勵人民提供私有土地供公眾利用;而後段但書部份(本案釋憲標的),是為顧及租稅公平負擔,避免免稅條件過度寬鬆,目的核屬正當。

憲法法庭表示,對土地所有人而言,建築基地所保留的法定空地雖可供公眾通行,但仍維持並享有該法定空地屬於建築基地利益,與單純無償供公眾使用,而完全無法使用收益的道路土地,在建築法上的性質與功能不同。

憲法法庭認為,對提供法定空地無償供公眾通行者,課徵地價稅,與公平課稅目的之間,具有合理關聯,並未違反平等、比例等原則,7日宣告該規定合憲。

憲法法庭另提醒,建築基地內的私設通路,固屬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惟該等私設通路如已超過依法應保留的法定空地面積,且已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此等私設通路的功能,與非供不特定公眾使用的法定空地不同,相關機關核課此等情形的私設通路地價稅,宜考量予以一定程度之減免,以兼顧人民權益與租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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