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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非都市土地供公設用 免徵土增稅

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被徵收前移轉皆可免課土地增值稅。(資料照)

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被徵收前移轉皆可免課土地增值稅。(資料照)

2021/05/22 05:30

〔記者陳昀/台北報導〕配合大法官第779號解釋,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如交通道路、公園、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等,在被徵收前移轉皆可免課土地增值稅。民眾黨立委張其祿三讀後發言表示,這次修法結果可讓土地正義得到落實。

現行「土地稅法」第39條明定,都市土地經指定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的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尚未被徵收前的移轉,卻要課徵土地增值稅。不過,大法官2019年7月5日公布的第779號解釋認為,不符憲法第7條保障的平等權,要求必須2年內檢討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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