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汽車違規裝載 最高可罰1.8萬
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汽車載貨超載,將罰鍰提高到3000元以上1萬8000元以下,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資料照)
〔記者陳昀/台北報導〕汽車載貨超長、寬、高及超重等違規事項導致肇事及傷亡案件攀升,但罰鍰已25年未調高,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將罰鍰從現行的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提高到3000元以上1萬8000元以下,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洪孟楷指出,近5年來的A1類(當場死亡或24小時內死亡)、A2類(受傷或超過24小時死亡)車禍,有46%是因載貨超重失控,因貨物超長、寬、高而肇事也高達61%,1996年立法院曾因裝載不依規定影響行車安全而修法提高罰鍰,歷經25年,應思考社會經濟變動調高罰鍰。
三讀條文將汽車裝載不符規定的罰鍰從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調高為3000元以上1萬8000元以下,包含裝載貨物超過長、寬、高、超重、裝載危險物品等。
此外,立法院2018年5月8日三讀通過增訂「法院組織法第114之2條」,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署已從地方法院檢察署改名為地方檢察署,道交條例第10條卻仍未更改,這次一併修正文字、「去法院化」改為「地方檢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