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非都市土地供公設使用 徵收前移轉免土增稅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如交通道路、公園、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等,在被徵收前移轉皆可免課土地增值稅。(高雄市政府提供)
〔記者陳昀/台北報導〕配合大法官779號解釋,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如交通道路、公園、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等,在被徵收前移轉皆可免課土地增值稅。民眾黨立委張其祿三讀後發言表示,這次修法結果可讓土地正義得到落實。
現行土地稅法第39條明定,都市土地經指定作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的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尚未被徵收前的移轉,卻要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大法官解釋認為,不符憲法第7條保障的平等權,應檢討修法。
為因應大法官2019年7月5日公布的第779號解釋,要求必須2年內檢討修法,行政院院會4月15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函送立院審議,立法院民眾黨團、國民黨立委許淑華、曾銘宗及民進黨立委莊競程、林楚茵等人也有提出修法,立法院財政委員會5月12日審查時,朝野立委共識度高,大致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三讀條文明定,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並經需用土地人證明,其尚未被徵收錢之移轉,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但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增稅前的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增稅核定的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增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