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前副主席林益世涉貪面臨重判 聲請釋憲結果曝光
國民黨前副主席林益世聲請釋憲被駁。(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國民黨前副主席林益世擔任立委期間,涉向爐碴業者陳啟祥收賄6300萬元,卻因法院見解不同,判出天差地別的刑度。最高法院大法庭3月間統一見解,擇定要採「密切關連與公務性質說(接近實質影響力)」,發回高等法院更審。將面臨貪污罪重判的林益世不服,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日前以全案尚未判決確定為由,裁定不受理。
林益世曾任國民黨副主席與馬政府任內的行政院秘書長,2012年被爆出擔任立委期間,收受爐渣業者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賄款6300萬元,向經濟部所屬的中鋼公司施壓,協助簽訂爐渣契約,被依貪污重罪起訴。
一審台北地院採「法定職權說」,認為立委的職權與中鋼並無直接關係,依刑法的公務員假借權力恐嚇得利、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2罪,判刑7年4月;二審高院採「實質影響力說」,認為立委監督經濟部,對中鋼有「實質影響力」,改依貪污治罪條例重判13年6月。
其中,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2年確定,林益世入監服刑,2020年4月假釋出獄。其餘罪名上訴最高法院後,合議庭改認應採「法定職權說」,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依恐嚇得利罪判刑4年10月。
全案再度上訴最高法院,承審合議庭認為發生見解歧異,提交大法庭統一見解,今年3月裁定採「密切關連與公務性質說」,並判決發回更二審。而因其內涵較接近「實質影響力說」,使得林益世的罪名,將再度適用較重的貪污治罪條例。
林益世不服,主張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判決、所適用的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5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第5款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說明,人民於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宣告違憲。
憲法法庭指出,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並非不利確定終局判決,在全案尚未定讞的情況下,林益世卻來聲請釋憲,不符合憲法訴訟法的受理要件,故全體大法官評議後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案由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負責,成員為審判長大法官黃瑞明、大法官謝銘洋、大法官蔡彩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