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男追求少女被拒 把少女裸照分享她的同學
2023/12/07 10:07
情境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陳姓男子透過交往軟體認識少女小芳(化名),進而誘引她拍攝裸體不雅照片,之後他想與小芳交往被拒,氣憤之下,將小芳不雅裸照6張,傳給小芳的男同學,台中地院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刑3年3月,小芳與母親提出民事訴訟,索賠80萬元,陳男不否認犯行,但他指稱求償金額太高,他無力負擔,台中地方法院判決陳男應賠償小芳母女共25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男與未成年少女小芳(化名),於2021年9月透過交友軟體「Cheers:不露臉聊天」認識,同年9至12月間,陳男透過LINE通訊軟體,慫恿小芳拍攝裸體猥褻不雅照片,不料,陳男想與小芳交往,小芳卻拒絕且封鎖陳男的通訊帳號,陳男心生不滿,竟基於散布少年為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的犯意,搜尋查悉小芳的同學Instagram(IG)社群軟體帳號,2022年1月30日晚間,將6張小芳的裸照,傳送給小芳的一位男性同學。
收到裸照的男同學,隨即將此事轉告學校,學校報警查獲陳男,刑事部分,台中地方法院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將陳男判刑3年3月,民事部分,小芳之母以侵害保護與教養的親權為由,索賠30萬元,小芳則索賠50萬元,合計80萬元,陳男於台中地院審理時,他不否認犯行,但主張索賠金額太高,他無力負擔。
台中地院認為,陳男利用小芳智慮未深,身心發展及性觀念意識未成熟,引誘小芳拍攝裸照,又再散發不雅照片給他人,故意不法侵害小芳之隱私權、性自主決定等自由權,對小芳身心發展造成負面影響,使小芳精神痛苦,並妨害小芳之母對小芳的保護教養,判決應賠償小芳20萬元,小芳之母5萬元,共計25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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