汐止火車站前勒斃小黃司機 外送員聲請不給國民法官審
陳男在汐止火車站前勒斃小黃司機,他聲請不給國民法官審,遭士院駁回確定。(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今年4月酒醉陳姓外送員在汐止火車站的排班計程車後小便,見林姓司機怒氣沖沖上前理論,竟徒手勒死林男;檢方依殺人罪起訴陳男,後來陳男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制,士林地院考量本案具有維護公益及彰顯國民參與審判價值的重要意義,裁定駁回,即全案確定由國民法官一同參與審判。
陳男主張,他已承認林姓司機是因他而死,僅爭執罪名應適用傷害致人於死罪、非殺人罪,且依檢方提出的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認為他得適用刑法規定的減刑要件,代表本件量刑上應不會產生重大爭議,也就沒有彰顯國民參與審判價值的重要意義,何況國民參與審判程序會嚴重耗費司法資源,為避免浪費社會資源,應無必要行參與審判制。
陳男進一步指出,本件爭點在於他是否有犯殺人罪,以及區辨殺人罪與傷害致人於死罪,屬於涉及艱澀法律概念的說明與認定,而國民法官未曾受過法律專業訓練,恐難以理解,有可能導致評議時產生困難,進而發生審理程序耗費時間冗長,有可能損及他的權益,決定請求本件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制。
士院說明,國民法官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讓國民親自見聞法官指揮訴訟、檢察官舉證、被告及辯護人辯解、被害人陳述等一切程序與事證,更可於評議時與法官「立於對等」相互討論、陳述意見,進而與法官共同形成法院最終決定;這種制度不僅能充分彰顯國民主權理念,也可使法院審理及評議程序更加透明。
況且,陳男究竟該當「殺人」或「傷害致人於死」,主要在於他的主觀意思為何,並不需要高度法律專業知識才能判斷;至於他是否符合刑法19條的精神障礙、心智缺陷等情狀,攸關生活經驗,無關法律專業。
士院最後指,本件命案發生在汐止火車站前的公共場所,對社會衝擊甚大,陳男所涉犯之罪也是社會大眾所關心,因此,由國民法官秉其正當的法律感情參與審判,共同認定事實並量刑,具有維護公益及彰顯國民參與審判價值的重要意義,駁回他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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