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師兼巧固球教練性侵女童 檢認判刑輕提量刑趨勢建議系統被駁
在北市國小任教兼任巧固球校隊教練的黃男,涉嫌性侵該校女童,不僅丟掉教職,高院今也以性侵、猥褻女童犯行判刑3年8月。(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北市一所國小的老師兼巧固球校隊教練黃姓男子,利用11歲女童仰慕之心,竟在校內體育器材室猥褻她,又戴她到河濱公園高架橋下對她指侵得逞,台北地院依對未滿14歲少女性交罪判刑3年2月、猥褻罪判8月徒刑。檢方上訴指出,依司法院建置的「量刑趨勢建議系統」統計,一審判刑過輕,應加重其刑,但高等法院認為,「量刑趨勢建議系統」的統計僅作為量刑參考,今判決上訴駁回。可上訴。
判決指出,育有2名子女的黃男,是被害女童就讀小學五年級時期的老師兼巧固球校隊教練,竟利用女童仰慕之心,2016年10月在學校體育器材室內,親吻女童嘴巴,並以手撫摸她胸部 。
2017年6月底某日下午,黃男心生淫念,駕駛轎車載12歲的被害女童到北市松山區基隆河5號水門堤外河濱公園高架道路橋下隱蔽處,在車後座撫摸女童胸部,並以手對她指侵,性侵害得逞。
台北地院審理時,黃男否認犯行,但在校方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時,坦承獨處時和女童會有一些身體接觸,有摸到女童的腹部、胸部等處,綜合認定黃男犯行明確,依對未滿14歲少女性交罪判刑3年2月、猥褻罪判8月徒刑。檢察官和黃男均不服判決,上訴高等法院。
黃男仍否認犯行;檢方上訴指稱,一審判刑過輕,並以司法院建置「量刑趨勢建議系統」指出,依黃男性侵、猥褻犯行的量刑區間應在4年2月至4年8月間較適當。
高院綜合認定,黃男涉犯指侵、猥褻女童犯行明確,對於檢方主張以「量刑趨勢建議系統」統計為例,主張黃男量刑過輕,不過,高院認為「量刑趨勢建議系統」統計分析,是在提供類似案件的審酌「參考」,並非限制法官量刑的裁量,今判決駁回,仍維持一審判決,可上訴。據了解,黃男案發後丟掉教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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