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迷「牛郎店」2個月欠債 下海賣身10個月還不完
小芳沉迷牛郎店2個月,欠下的債務,她下海從娼10個月仍還不完。(示意圖,與本案無關)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女子小芳於2020年間到一家俗稱牛郎店的「仕女俱樂部」消費,她迷戀朱姓牛郎,2個月就欠下大筆消費債務,只好透過牛郎店的鍾姓主管介紹,認識從事應召站的陳姓男子與李姓女子,2020年8月起「下海」賣身,約10個月賺逾200萬元,卻還是還不完債務,小芳想「上岸從良」,鍾男仍持續追討小芳在牛郎店消費的債務,不堪其擾的小芳報警,台中地院依共同圖利媒介性交罪,分別判處鍾男等3人,各2月、4月不等徒刑,可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小芳(化名)於2020年5月到牛郎店消費,她迷戀朱姓牛郎(不起訴),短短2個月欠下不少消費債務,還簽了多張本票(欠債金額不詳),她為求清償債務,透過牛郎店的鍾姓主管,認識從事應召站的陳男、李女,從當年的8月起,她在承租的房間內從事性交易(俗稱一樓一鳳,鳳姐),每次1700元,小芳分得1000元當生活費,應召站與牛郎店主管鍾男分得700元。
小芳自己記帳顯示,從2020年8月到2021年5月,這10個月她賺了逾200萬元,鍾男與牛郎店分得107萬餘元,到了2021年7月,小芳不願自己「肉金」被剝削,她想「上岸」,不再繼續從娼,也不願意再與鍾男、應召站合作,不料,鍾男以她尚未還完牛郎店的消費債務,持續向小芳討債,小芳迫於無奈而報警。
台中地院審理時,經營應召站的陳男,辯稱應召站實際只分得20萬元,與小芳的107萬餘元之說差異懸殊,法官採納檢方的計算,檢警查扣的應召站帳冊顯示,從2020年11月下旬至2021年5月中下旬(約6個月),依據小芳的每日業績換算,應召站抽成所得達66萬餘元。
台中地院認定鍾男、陳男與李女,共同媒介應召女子與不特定男客從事性交易,藉此獲取不法利益,依「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分別判處鍾男徒刑2月、陳男徒刑4月、李女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犯罪所得66萬餘元沒收,可上訴。
小芳沉迷牛郎店2個月,欠下的債務,她下海從娼10個月仍還不完。(示意圖,與本案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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