偕老闆遊日上床辯遭硬上 女員工拿不出證據吞敗訴
與老闆同遊日本發生性關係的女員工小芳,因拿不出遭老闆性侵的證據,台南高分院判小芳要賠老闆娘十萬元確定。(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女員工小芳與食品行已婚老闆先後到屏東墾丁、日本大阪與京都旅遊住民宿,小芳被控與老闆在日本京都民宿發生1次性關係。老闆娘怒告女員工破壞家庭;小芳辯是老闆要她一起出差、遭老闆性侵。但二審法官查認小芳所說非實情,判她要賠10萬元給老闆娘確定,不得上訴。
食品行老闆娘指小芳(化名)是她與其丈夫聘用的員工,小芳明知老闆是人夫,竟與老闆在2019年12月3日至5日,到屏東墾丁兩家民宿投宿;2020年1月7日又一起到日本京都某民宿投宿發生性關係,同年1月9日至10日在日本大阪1家飯店同住1房,這些行為侵害其配偶權,要向小芳求償60萬元。
小芳則辯是被老闆要求一起出差、並非旅遊,且是在日本出差期間遭老闆強制性侵,未侵害老闆娘的配偶權,縱然有侵害,也是僅在日本出差那次性行為,情節並非重大,老闆也要負連帶侵權責任,她目前失業沒收入,老闆娘求償金額過高。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法官查出小芳告老闆性侵案被檢方不起訴確定;小芳與老闆兩人於2020年1月7日在日本發生性關係後持續在日本旅遊、到一些觀光景點拍照、用餐,並無出差工作行程,也未見對老闆有任何心理反彈或排斥舉動。
法官並查到到日本的行程,小芳有參與規劃;食品行老闆還說去日本伏見稻荷神社是拜狐狸的,他就對小芳說「你是狐狸精嗎?怎麼第1個行程就排這個…」。
此外,在2020年1月11日(兩人發生性關係後4天),小芳主動傳訊給老闆說要辭職、並祝福對方,這與一般遭性侵的被害人對加害人會有強烈厭惡與害怕的反應態度不同,加上小芳未能舉證證明她是遭到老闆性侵害,因此判失業的小芳須賠10萬元給老闆娘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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