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務主任討百萬加班費踢鐵板 法官:飯店適用「4週變形工時」
法官認為旅宿業適用勞基法「四週變形工時」,因此工作休息時間不算待命時間,判飯店要補提撥13萬7千餘元勞退金至個人專戶及3萬餘元的資遣費。(資料照)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任職高雄某飯店的劉姓房務櫃檯主任,離職後認為自己「做一休一」,上班期間24小時都在工作,向雇主提告求償118萬餘元的加班費,但法官認為旅宿業適用勞基法「四週變形工時」,因此工作休息時間不算待命時間,不同意他的請求,只判飯店要補提撥13萬7千餘元勞退金至個人專戶及3萬餘元的資遣費。
判決指出,劉姓男子從2013年5月起在飯店擔任房務櫃檯主任,月薪26K,上班時間為早上9點至隔日上午9點,做一休一;2020年3月至6月,全台旅宿業受武漢肺炎(新型冠狀病毒病,COVID-19)影響,生意大不如前,劉男被飯店主管通知只要上半個月的班,但薪水減半。
去年3月,劉男離職後,認為公司沒有給他資遣費、工資短少,加上7年多來飯店少算118萬餘元的加班費給他,提告向飯店求償144萬餘元,並要求飯店應補提撥14萬4千餘元的勞退金至個人專戶。
高雄地院審理時,飯店業者辯稱劉男的工作時間為9點至10點半(1.5小時)、2點半到5點半(3小時)、6點半到11點(4.5小時)、次日7點到9點(2小時),合計工時為11小時,做一休一,四週上班14天共154小時,較四週正常工時160小時短少6小時,劉男並沒有超時加班的情形。
且受武漢肺炎影響,飯店營運困難,為避免遣散員工,飯店和員工協商後,同意減班減薪,也沒有少算工資;至於勞保部分,是劉男任職之初,因個人因素自願拒絕公司加保,公司才沒有幫他投保,沒有虧待或少算薪水。
法官認為旅宿業適用勞基法「四週變形工時」,依德國學說及我國實務見解,工作時間可區分為「實際從事工作的時間」、「備勤時間」、「待命時間」、「候傳時間」及「休息時間」五類,前三類可歸類為工作時間,後兩類則不算。
法官根據飯店其他同仁的證詞發現,在飯店規定的工作時間(11小時)外,飯店並未限制房務主任夜間須留在宿舍待命,就算劉男留在宿舍休息時可能會遇到夜間櫃台通知處理緊急狀況,但也只有少數例外情形,劉男仍保有行動自主性及時間支配的自由,因此不能算是前三類工時,不同意他向飯店請求加班費。
至於劉男指控未報勞保及資遣費的部分,法官精算後同意他部分請求,判飯店要補提撥13萬7千餘元勞退金至個人專戶及3萬餘元的資遣費,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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