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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女員工每天裝3千CC水回家 離職被告求償2.5萬

高雄某補習班女員工裝水回家喝離職被告求償2.5萬,獲判勝訴不用賠一毛錢。示意圖。(資料照)

高雄某補習班女員工裝水回家喝離職被告求償2.5萬,獲判勝訴不用賠一毛錢。示意圖。(資料照)

2022/09/13 13:51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高雄某補習班楊姓業者疑和蔡姓女員工有勞資糾紛,蔡女離職後,業者提告控蔡女任職期間將補習班內的水私裝回家喝,涉及竊盜罪嫌,檢方以罪證不足不起訴,業者再訴諸民事,求償2萬4900元,高雄地院一、二審均認為被告裝水1年多,業者楊男均未制止,同時也未明令禁止員工裝水回家,判蔡女勝訴確定,不需賠償。

判決書指出,2019年10月起就任職於該補習班的被告蔡女,因資遣問題與楊姓業者發生勞資糾紛,雙方先在勞工局調解不成,最後鬧上法院以4萬3000元和解。

楊男決定跟蔡女明算帳,指控蔡女到職後,每日自備5支600CC的空保持瓶,自補習班的飲水機裝水,再帶回家使用,精算她在補習班任職249天,並以每瓶水市價20元推估至少帶回價值2萬4900元的飲用水,形同竊水,藉此理由提告「竊盜罪」,但檢方認為蔡女裝水回家喝的時間長達1年,楊男早應制止,也未證明天天裝水等行為,以罪證不足,處分蔡女不起訴。

補習班改以民事訴訟追究,再告蔡女求償,高雄簡易庭審理時,蔡女辯稱經主管同意才裝水回家,1週約裝1、2次,並非天天裝,每次約裝2至3瓶,反指因老闆楊男不滿她提勞資糾紛調解,之後她就接連被告刑事、民事。

高雄地院法官審理,根據其他員工所證均曾見被告從補習班裝水回家飲用,況且飲水機牆上也有裝監視器,業者應知蔡女裝水行為,卻從未制止,認為楊男請求無理,簡易判決楊男敗訴;但他不服再上訴,強調補習班內其他員工即使都知道蔡女裝水回家,不代表他一定知道,也不會常檢視監視器畫面,主張他沒有默許被告可以裝水回家。

二審法官認定該補習班並未明令禁止員工裝水回家,法律見解也與簡易庭一審法官相同,再判被告蔡女勝訴,不需賠楊男任何水費或賠償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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