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騎車突遭行道樹壓死妻求800萬國賠 因「強風暴雨不可抗」敗訴
文姓男子凌晨下班騎機車返家途中遭行道路倒塌壓死,文妻提起國賠訴訟,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當時行道樹是因強大風雨而倒塌釀災,屬不可抗力因素,無國賠責任,判文妻敗訴。(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桃園市文姓男子凌晨下班騎機車經過桃園市八德區一處道路,因行道樹倒下被壓傷送醫不治,文妻訴請桃園市八德區公所依國家賠償836萬多元,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此件突發意外是因案發時強大風雨等不可抗力因素牽引而造成行道樹倒塌釀災,應無法預見,並無國賠責任,今判文妻敗訴;還可上訴。
文妻主張,事發時,文男擔任堆高機司機,2014年12月4日凌晨2時25分,38歲的文男下班後,騎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桃園市八德區新興路一處道路時,因路邊行道樹突然倒下,他突然反應不及遭該行道樹擊中昏迷倒地不起,送醫急救,9天後,仍因頭部外傷腦死而不治。
文妻指控,桃園市八德區公所是事發路段的管理機關,因怠於維護行道樹,導致輕易倒下肇事釀禍,和文男死亡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應負國家賠償責任,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喪葬費、撫養費共837萬679元。
桃園市八德區公所指稱,文男母親指控該區公所有管理疏失,應負起舉證責任,該行道樹均定期派人巡查,調查認定,行道樹是因當時強大陣風所牽引而造成傾倒,此事故是歸因於天災不可抗力所致,並無國賠責任。
一、二審均判文妻敗訴,她不服判決,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全案尚有事實待釐清,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審理。
高院更一審認為,事發的行道樹是在文男騎機車行經時,因當時強大風雨等不可抗力因素牽引而倒塌,此件因天侯因素致行道樹倒塌釀災的突發事件,屬於無法預見,八德區公所是於當天下午被員警通報才知此事,無法認定八德區公所對該行道樹有設置或管理方面的欠缺責任,故無國賠責任,判文妻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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