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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監「在籍」王姓受刑人投票權被剝奪 北高行:桃園選委會公告違法

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資料照)

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資料照)

2024/07/04 19:24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監獄王姓受刑人,戶籍已遷到桃園市龜山區的北監地址,他主張要以「在籍」身分行使今年初的大選投票權,但桃園市選委會公告其投票處所設於監獄外的活動中心,導致他無法投票,他興訟維護投票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判決桃選會的處分公告違法。可上訴。

判決強調,桃選會未充分考量在籍受刑人的合法投票權,全然消極不裁量,將王男的戶籍地投票所設置於王男無法到達之處,已非「合法、適當」的處所,違法怠於裁量,雖然選舉已經結束,王男的投票權確實已遭剝奪,但對選舉權的侵害勢必一再發生,因此法院有必要確認桃選會的公告處分違法,因此判王男勝訴。

判決指出,王男入監後,於2020年1月14日將戶籍遷入台北監獄,須在監執行至2031年1月20日,他在今年1月大選前,委由監所的關注小組函請桃園市選委會、中央選委會於北監設置投票所,讓他行使「在籍」投票權。

桃選會回覆否決其請,王男認為桃選會無意為他規劃投票,因此打行政訴訟,訴請桃選會撤銷原公告,應在北監設置投票所,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暫時處分聲請被合議庭駁回,但主訴今獲勝訴。

北高行合議庭認為,桃選會的公告並未安排或回復王男的訴求,致使他沒有任何方式得以行使投票權,也不知何年何月才能依法行使在籍投票權,其裁量已將王男的投票權利減縮至0。

北高行指出,王男勝訴的6項理由包括:王男確實是戶籍在台北監獄的「在籍」選舉權人;王的在籍選舉人資格及投票權,應受法律保障;王在法律上及事實上,均不能出監投票;王的選舉權事實上及系統性無法行使,受到行政權侵害;桃選會負有依選罷法為在籍選舉權人於適當處所設置投票所的義務;桃選會關於王男戶籍地投開票所的設置公告,裁量違法。

合議庭因此認定,桃選會未充分考量在籍受刑人的因素,全然消極不為裁量,就公告將他的投票所設置在「在籍」受刑人無法到達的處所,裁量不合法,有「怠於裁量」的違法,因此判桃選會的公告中,將王男的投開票所設於社區活動中心的處分違法。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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