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在監投票」確定落空!最高行判決理由出爐

「在監投票」案桃委會抗告成功,最高行政法院廢原裁定確定,即北監不必設投票所。(記者楊國文攝)

「在監投票」案桃委會抗告成功,最高行政法院廢原裁定確定,即北監不必設投票所。(記者楊國文攝)

2023/11/16 19:24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林姓受刑人因明年總統和立委選舉無法投票,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要求在台北監獄設投票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准,桃園市選委會不服提抗告,最高行政法院日前趕在選前第60天,破例公開審理此案。最高行政法院認定依現行公職人員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林男無權請求在戶籍地北監內設投票所,桃委會抗告有理由,今將原裁定廢棄確定,即林男要求在北監設投票所無望。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指出,人民行使憲法第17條所定選舉權的要件等,均須依照立法者立法形成合於憲法明定的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方式的選舉法制,憲法保障選舉權的要求才得以具體化。經由具有民意共識的投票及開票制度,保障選舉權人得於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序,以自由意志行使選舉權,從而求得多數人民集中意志所決定的選舉結果,兩者缺一不可。

最高行認為,經合議庭調查,尚無法得出人民在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所定投、開票制度下,有請求選務機關於林男戶籍所在地的北監內設置投票所的請求權。

最高行也表示,經綜合衡量比較如暫時准許林男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聲請,對影響選舉結果公益所造成的重大損害,遠甚於未准林男的聲請而其事後獲本案勝訴所生的個人損害。因此,林男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所定的要件,今廢棄原裁定確定。

林姓受刑人將戶籍於2019年12月遷入桃園市龜山區宏德新村2號,也就是台北監獄,他至2024年1月13日投票日為止將在獄中待超過4年,期間均未投票過,他主張有權參與投票,要求北監應在明年1月13日前設置投開票所讓他投票遭拒,因而提起行政訴訟及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台北高等行法院認定,受刑人雖在監執行,仍享有投票權,10月裁定,在本案訴訟確定前,北監應設置投票所供林男行使投票權。桃委會不服提起抗告。

最高行政法院考量投票在即,本月14日罕見針對抗告案公開審理,傳喚抗告人桃委會、主管機關中選會、林男的律師團出庭答辯。

桃市選委、中選會律師表示,選罷法規定,投票所要公開設置,而監所是封閉場所,無法讓民眾監督完整投票過程,違反公開、平等原則,另外,若北監設投票所供林男投票,投票結果不難查知,將違反秘密投票原則。若在監所設投票所,因屬特設投票所,考量監所情況特殊,應有特別立法的規範,以避免爭議。

林男律師團指出,依據正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釋字499號解釋等規定,設籍在北監的林男有投票權,他只是「穿囚服的國民」,有權要求北監設置投票所,中選會不能將北監設置投票所視為替林男「量身訂做」,且依今年4月底為止統計指出,像林男設籍在北監的受刑人有123人之多,若未設置投票所是裁量怠惰、恣意違法結果。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