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明年確定不能在監投票! 憲法法庭駁回釋憲案
2023/12/15 16:05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監獄一名林姓受刑人興訟要求在監所內設置投開票所,並聲請假處分,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准假處分;二審最高行政法院以人民無請求在特定處所設置投票所的權利,改裁敗訴。林男聲請釋憲,憲法法庭8日召開說明會,15日裁定不受理。
林男11月29日遞狀聲請釋憲,大法官火速於12月1日排入議程,並定12月8日召開說明會,爭點題綱是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裁定,侵害林男何種憲法上權利?其聲請是否應受理?聲請暫時處分是否符合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規定?
憲法法庭15日認為,最高行政法院是本於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就林男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案,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所做成的判斷,尚難認此判斷有何牴觸憲法的情形,林男主張顯無理由。
憲法法庭解釋,最高行的裁定針對相關規定的解釋、適用,只是在解釋規定適用時應予衡酌的個案事實因素,尚難因林男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聲請內容,涉及選舉權之行使,即認該裁定侵害林男的憲法上選舉權與平等權。
林男主張最高行的裁定,對憲法選舉權與選舉制度之關聯認識錯誤,且未審酌憲法第129條普通選舉之意涵。憲法法庭審查後,認為林男客觀上並未提出具體論證以實其說,此部分主張顯無理由。
綜上,憲法法庭認為林男要求宣告最高行裁定違憲,並無理由,依憲訴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應不受理。既然全案不受理,林男提出暫時處分聲請案,應予駁回。
由於林男聲請釋憲案已被駁回,其他提出相同訴訟的受刑人若也聲請釋憲,亦將面臨相同後果,再加上明年總統大選距今僅1個月,不論訴訟進度如何加速,選前審結的機率微乎其微,故受刑人幾乎確定明年不可能投下總統暨立委選舉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