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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道樹壓死騎士家屬聲請國賠千萬 高院:強風暴雨致樹倒免賠

文姓男子5年前騎機車經過桃園市八德區一處道路,因行道樹倒下壓倒他傷重送醫不治,文家訴請國家賠償1千多萬元。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是因案發時強風暴雨造成行道樹傾倒,並無國賠責任,判家屬敗訴。(示意圖)

文姓男子5年前騎機車經過桃園市八德區一處道路,因行道樹倒下壓倒他傷重送醫不治,文家訴請國家賠償1千多萬元。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是因案發時強風暴雨造成行道樹傾倒,並無國賠責任,判家屬敗訴。(示意圖)

2019/05/05 16:03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文姓男子5年前騎機車經過桃園市八德區一處道路,因行道樹倒下壓倒他傷重送醫不治,文家訴請國家賠償1千多萬元。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是因案發時強風暴雨造成行道樹傾倒,並無國賠責任,判家屬敗訴;可上訴。

文男母親主張,兒子2014年12月4日凌晨2時25分許,騎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桃園市八德區一處道路時,因路邊行道樹突然倒下,兒子反應不及遭該行道樹擊中壓倒昏迷倒地不起,送醫急救後,仍於同月13日晚因頭部外傷腦死而不治

她指控,桃園市八德區公所是事發路段的管理機關,因怠於維護行道樹,導致輕易倒下肇事釀禍,和文男死亡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應負國家賠償責任,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撫養費共1056 萬元。

桃園市八德區公所指稱,文男母親指控該區公所有管理疏失,應負起舉證責任。該行道樹已種植10至20年,均定期派人巡查,調查認定,行道樹是因當時強大陣風所牽引而造成傾倒,此事故是歸因於天災不可抗力所致,並無國賠責任。

退一步而言,若認為八德區公所應負國賠責任,應依文男每月有2萬元扶養費責任為計算標準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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