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罪大惡極修法嚴懲 再犯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法務部推出毒駕修正案,加重刑期,23日獲得行政院院會通過。(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酒駕令人深惡痛絕,法務部因而提高刑度,強化嚇阻力;而同樣罪大惡極的吸毒後駕車,法務部也出手加重刑期,10年內再犯且致人於死,最重可處無期徒刑,即使未肇事,也可處3年刑。草案23日獲得行政院通過,將送司法院會銜。
法務部指出,施用毒品後駕車極易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致無辜行人傷亡,導致家庭破碎,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屬難以回復的傷痛,為免悲劇一再發生,部長蔡清祥責令仿照防制酒駕作為,嚴懲毒駕,現已成為政府現階段強力執行的重要政策之一。
除了責令全國檢察機關嚴辦重懲毒駕犯行外,蔡清祥更推動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規定的修正案,一方面將毒駕行為執法標準明確化,使第一線檢警同仁執法能更有成效;另一方面採取全面處罰的法律規範,以杜絕任何僥倖之徒。法務部提出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23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
法務部說明,本次修案重點為,施用毒品駕車者的尿液經檢驗判定陽性,即構成刑責,讓執法標準明確可行;此外,若因個案情況無法檢驗判定陽性,惟仍有其他情事足認有施用毒品而致不能安全駕駛時,也論以毒駕罪責,以全面處罰毒駕行為,符合社會嚴禁毒駕行為的共識,杜絕任何僥倖。
法務部指出,修法特邀司法院、交通部、 食藥署、警政署、刑事局、調查局、法醫所及檢察機關等,多次共同研商具體可行的處罰標準,並參考加拿大刑法、美國內華達州現行法規等國家的立法精神研擬,待未來修正草案立法通過後,毒駕行為能全面處罰。
法務部說明,修法後的毒駕未肇事,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於死者,最重處10年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最重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10年內再犯,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處無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最重處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強調,酒駕與毒駕危害交通安全,害人害己,執法機關將持續速查嚴辦,絕不手軟!未來立法院完成修法後,將能達到全面執法、標準齊一的成效,以發揮遏阻毒駕、保障國人交通安全的雙重目的,呼籲民眾不要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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