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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為給保障簽「欠條」 病癒反悔已過撤銷期

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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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6 05:3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一名黃姓食品公司董座卅九年前與溫婦同居生女,疑為了保障母女生活,大病一場剛出院時簽署債務清償契約書,有兩間房已移轉給對方,後來病癒反悔不再過戶第三間房給母女。律師林曜辰表示,黃男聲稱遭脅迫才在契約簽名,但未能舉證為真,也未在一年內提起撤銷訴訟,法院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認定雙方是「合意」成立債務契約,判他敗訴。

一年內須提撤銷訴訟

林曜辰說,當事人簽訂的契約有無效力,很重要的是當事人當下有無遭受脅迫、詐欺,是否於意識清楚、自由意志下同意簽署。

林曜辰解讀判決指出,法官認定契約載明雙方同意以四億元達成協議,黃男也簽署同意將名下三間房屋移轉給溫婦,可推論黃男承認有此債務存在,而且是在「兩造合意」情形下簽署;若黃男因遭脅迫等非自由意志下同意簽署契約,或是遭詐欺而簽約,因三屋價值皆逾千萬元,黃男不可能不反擊,理應在一年內提起撤銷訴訟才對。

林曜辰認為,黃男未舉證身體病情嚴重到無法自由簽約,或遭外力脅迫或詐欺,致債務為虛偽不實,也未提起撤銷訴訟,即可推論他和溫婦是合意成立債務契約,法官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認定黃男應履行債務,即使房子已脫手,仍應賠償溫婦的房價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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