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橫限速50公里他飆111 辯稱測速照相機不準
劉男於中橫公路谷關路段時速達111公里,他認為測速照相機不精準,圖為中橫谷關地標。(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劉姓男子去年開車行經台八線(中橫公路),此山路限速50公里,他時速卻高達111公里,超速61公里,被拍照取告發開罰8000元,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他提起行政訴訟,指控測速照相機不精確,他沒有跨越雙黃線超車,避免被檢舉達人檢舉,卻沒想到會被「隱藏」執法的員警取締,聲明罰單撤銷,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卻認為,拍攝舉發劉男的雷達測速儀(測速照相機),尚在檢定合格有效期限內,準確性應值得信賴,判決劉男敗訴。
判決書指出,劉男駕駛小客車,去年6月7日下午行經台八線15.6公里(往谷關方向),因「限速50公里,被警方測速照相為時速111公里,超速61公里,中市警局和平警分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告發,處罰8000元並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劉男不服,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他宣稱,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資料,測速照相機在時速150公里以下,公差值為正負1公里,也就是他可能是時速110公里,未達「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另外,他「從未」在雙黃線違規超車,除考量安全外,也避免他車以行車紀錄器進行違規檢舉,卻被警方採取「隱藏方式」執法拍到超速,他聲明撤銷罰單。
法官卻認為,上述雷達測速儀是去年1月檢定合格,舉發劉男時,還是合格的有限期限內,準確性及正確性應值得信賴,在沒有相反證據出現前,應認為沒有違誤,況且所謂的「誤差值」,是立法院基於立法裁量形成自由所作的決定,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並不宜自行創設「可容許之誤差值」,避免各地執法不公,判決劉男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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