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前組長、課長收賄1085萬 判刑9年半及5年半
新北地院。(資料照)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燃料處核燃料課「核能工程監核燃料」前股長任致遠(後來曾擔任課長、組長職務)及核燃料組「核能工程監主管核燃料技術」前課長陳樺,在辦理採購案時,向2家廠商收賄合計1085萬元,新北地院審理後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處任男9年6個月徒刑、陳男5年6月徒刑,均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
檢方調查,台電燃料處每年都會不定期辦理核電廠核燃料運務採購案,而這些標案具特殊及專業性,廠商進入門檻高,國內僅七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行家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等少數廠商,有能力承攬。
檢方調查,2006年3月間,標下「核二廠3R19批次填換核燃料及組件進口海運運務」採購案的七星公司蘇姓負責人,為求採購案後續履約、驗收及請款過程得以順利進行,因此向當時是股長的任男行賄45萬元。
之後的7件標案中,如:2006年4月的「核一廠1R22批次填換核燃料及組件進口海運運務」或2007年的「核一、二、三廠1R23、3R20、5R18批次核燃料及組件進出口海運運務」等採購案中,蘇男也按照相同模式,繼續向任男行賄。
不僅如此,2015年至2016年間,標下「核三廠MS2R21批次核子燃料與組件進口暨空箱出口海運運務」等採購案的行家公司,為求採購案後續履約、驗收及請款過程得以順利進行,也分別向任男及陳樺行賄;任男總計收賄501萬元、陳樺共收584萬元,兩者合計1085萬元。
合議庭認為,2人在偵查時均自白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依法可減刑,但斥責2人不思廉潔自持、遵循法令,無法抗拒金錢誘惑,所為除有損官箴外,亦破壞社會大眾對公務正常運作及執行公正性的觀感,嚴重危害國家法益,依「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判處上述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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