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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安佐在美國製造槍枝 上訴二審將不再開庭

孫安佐(圖)製槍未遂案二審,高等法院刑事大樓3日首開庭。(記者塗建榮攝)

孫安佐(圖)製槍未遂案二審,高等法院刑事大樓3日首開庭。(記者塗建榮攝)

2022/05/03 17:25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藝人狄鶯與孫鵬的獨子孫安佐,2018年在美國讀書時,因購買槍支零件,並經人檢舉將到學校開槍,被依非移民簽證之外國人非法持有彈藥罪判刑,坐牢238日後返台,再被士林地檢署依違反製造手槍未遂罪起訴,一審士林地院諭知不受理,二審高等法院3日開庭,法官廖怡貞曉諭日後不再庭訊。

2018年1月7日到同年月9日間,孫安佐在美國透過網路向不同人購買槍支零件,並被同學檢舉指他將於同年5月1日在學校開槍,引起美國警方重視,到孫的寄宿家庭搜索,起出手槍零件與1607發子彈,當場逮捕。

美方賓州檢察官原依恐怖威脅、持有犯罪工具起訴,但因孫安佐採取認罪協商,賓州德拉瓦郡中級法院改依恐怖威脅、非移民簽證之外國人非法持有彈藥等罪判刑。

孫服刑238日後被遣返回台,士檢認定他持學生簽證赴美,不能購買槍枝卻購買槍枝零件,目的是為了組成一把手槍,認定屬製造行為,但因未扣得完整手槍,2020年8月24日依製造手槍未遂罪將孫起訴。

一審士林地院認為,孫安佐雖然製槍未遂,美國法律不處罰這類的非營利行為,符合我國刑法第7條但書規定「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因此我國無審判權,諭知公訴不受理。

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主張孫安佐確實有打磨槍把,已符合美國的非法持有槍枝罪要件,對照我國刑法即為製造槍枝未遂罪。

二審高等法院3日開庭,孫安佐由孫鵬2名律師陪同前往應訊,律師主張,相關事證一審都已經確認過了,我國並沒有審判權,況且賓州檢察官只起訴彈藥罪,而非槍枝罪,足證孫安佐購買槍枝零件的行為並未觸犯美國法令。

律師強調,美國法令規定,槍身要達百分百才會成罪,但孫安佐的槍身只有8成;此外,本案零件均已銷毀,難憑照片就確認它是否具有功能性或屬於武器;即使孫安佐的下槍身完整,所觸犯的應是持有手槍主要零件罪,而非製造槍枝未遂罪。

法官廖怡貞表示,本案一審諭知不受理,屬於程序性問題,故本案二審開完準備程序庭後,將不再開庭,若檢辯雙方另有新主張,可以書狀陳述意見。

一審因程序問題而諭知不受理的案件,上到二審,若法官改認定有進入實體審理的必要,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69條規定,將撤銷發回一審重行審理。

孫安佐庭後僅說「現在還沒有結果,不知道要說什麼」;孫鵬則表示要趕高鐵南下拍戲,未停留受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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