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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花蓮教育處長收賄遭重判10年半 體育會理事長判7年

前花蓮縣府教育處長李裕仁(左圖)、花蓮縣體育會理事長汪錦德(右圖)。(資料照)

前花蓮縣府教育處長李裕仁(左圖)、花蓮縣體育會理事長汪錦德(右圖)。(資料照)

2022/04/29 21:07

〔記者花孟璟/花蓮報導〕前花蓮縣府教育處長李裕仁涉入採購弊案,收受賄賂8萬多元,2020年8月被花蓮地檢署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祕密罪提起公訴。花蓮地院今天一審宣判,李裕仁收賄部分,處有期徒刑10年6月,褫奪公權5年;至於同案被告的花蓮縣體育會理事長汪錦德、白手套廠商陳金源分別被重判7年、褫奪公權4年;3人共同犯洩漏祕密罪部分,刑期分別為6個月、4個月,得易科罰金。

李裕仁被檢調查出,2018年擔任花蓮縣府教育處副處長時,向教育部體育署爭取補助經費後,指示所屬的花蓮縣立體育場辦理「花蓮縣立棒球場設計案」、「花蓮縣立棒球場整建案」採購,另指示花蓮縣立體育高中辦理「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興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採購,當時花蓮縣長是傅崐萁。

檢方調查,李裕仁明知採購法規定,仍夥同花蓮縣體育會理事長汪錦德等人,將標案的設計及監造標案、單價等資料洩漏給有意投標廠商,事後被控收受廠商賄款8萬1500元、並圖利廠商30萬元,前年8月被檢方依照貪污及洩密等罪嫌,將李裕仁、汪錦德及擔任白手套的陳金源提起公訴。

全案進入偵辦階段後,李裕仁被羈押長達8個月,雖3次提出交保,法官都以不排除串供、滅證可能延押,直到去年3月法院才同意以100萬元交保、回任縣府秘書;汪錦德則在2020年底以50萬元交保,繼續在花蓮縣體育會擔任理事長。

花蓮地方法院今天下午一審宣判,李裕仁以公務員身分,卻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0年6月,褫奪公權5年;至於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部分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

至於汪錦德、陳金源2人雖無公務人員身分,卻與公務人員共同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2人都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4年,汪、陳2人犯罪所得新台幣4萬1500元、4萬元均被沒收;至於2人與李裕仁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部分,均判刑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

3人涉犯的2罪應合併之刑期部分,花蓮地院庭長黃鴻達說,由於2罪有1不得易科罰金、另1得易科罰金,因此合議庭法官未定執行刑的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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