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擲骰子比大小玩出火氣 丟碗公洩憤險砸瞎好友左眼判賠178萬元

2022/03/31 09:58

擲骰子比大小玩出火氣,丟碗公洩憤險砸瞎好友左眼,桃園地院法官判決男子須賠償友人178萬元。(記者鄭淑婷攝)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曾姓男子與多名友人餐敘時玩骰子炒熱氣氛,卻因彩金歸屬與鍾姓友人爆發衝突,拉扯間曾男丟擲碗公洩憤,意外砸中鍾男左眼,矯正後視力僅剩0.2,鍾男求償醫療費、勞動力減損、精神撫慰金等共608萬餘元,桃園地院法官判決曾男須賠償178萬3536元,刑事部分曾男已被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刑6月。

曾男於2019年6月1日受鍾男邀約,到桃園市楊梅區某餐廳餐敘,一行人在包廂玩骰子比大小助興,由每位賓客輪流做莊、每次下注100元不等,豈料,曾男與鍾男為彩金歸屬發生爭吵,拉扯間曾男抓起碗公丟擲洩憤,不慎砸中鍾男左眼,造成他左眼外傷併水晶體脫位、眼內出血及高眼壓等傷害,接受玻璃體及水晶體切除術、人工水晶體植入手術後,左眼視力僅剩0.2。

鍾男主張,因左眼視力嚴重損害,造成他勞動能力減損40%,自受傷到65歲退休、以每月10萬元薪資計算,所受損害金額為448萬5333元,加上醫藥費10萬元、精神撫慰金150萬元,曾男應給付608萬5333元;曾男主張,對醫藥費及勞動力減損40%無意見,但鍾男主張每月10萬元收入實屬過高,應以3萬2000元計算為適當,精神撫慰金數字亦屬太高。

判決指出,鍾男求償10萬元醫藥費有據,他經營便當店但未提出收入證明,若以現今社會經濟狀況、生活水準、基本工資逐年調漲等來看,以每月3萬2000元計算應屬合理,精神撫慰金部分以雙方經濟地位等情況衡量,以50萬元為適當,判決曾男須賠償178萬3536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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