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告週刊毀譽求償1000萬 高院仍判敗訴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不滿鏡週刊報導影射他與涉訟友人翁茂鍾不當飲宴還買股,控告鏡週刊與2位撰稿記者,請求連帶賠償1000萬元並登報道歉,一審敗訴,高等法院二審駁回上訴。(資料照,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不滿鏡週刊影射他與涉訟友人、佳和集團董事長翁茂鍾不當飲宴還買股,控告鏡週刊與2位撰稿記者,請求連帶賠償1000萬元並登報道歉,鏡週刊答辯稱有善盡查證義務和平衡報導,一審判石木欽敗訴,上訴後,高等法院審理認定石有無違失行為與公共利益相關,可受公評,鏡週刊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且完成平衡報導,今判決上訴駁回。還可上訴。
司法院政風處2018年9月調查石木欽與富商翁茂鍾的交往有無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石木欽為此請辭公懲會委員長,鏡週刊隨即報導石與涉訟友人翁茂鍾不當往來、掌握消息買股獲利等;石木欽認為報導不實,也未平衡報導,詆毀他名譽,不容假藉新聞自由詆毀名譽,決定提起民事告訴。
石木欽指出,他請辭是自我道德標準的底線,不應成為媒體抹黑標的,鏡週刊未經查證即撰寫報導,他認為9篇報導與1則影片報導皆不實,請求鏡週刊、社長裴偉及2名撰稿記者連帶求償1000萬元,並刊登道歉啟事、撤下相關報導。
鏡週刊答辯,這些報導與司法院人審2019年9月17日公布的審議結論一致,足以證明報導前經過合理查證,有相當理由信賴消息為真,且在人審會後,鏡週刊也有報導刊登石木欽一則「當法官不能沒有人性」的聲明,完成平衡報導。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石木欽案是法官倫理規範案件,影響人民對司法的信賴與觀感,牽涉公共利益,屬可受媒體檢視、輿論公評之事,經比對報導內容與司法院新聞稿,可知內容一致,並非出自虛構拼湊,認定有經合理查證,且有相當的平衡報導篇幅。
判決指出,報導內文雖夾敘夾議加入「富豪宴、不免惹議、宛如股神、買股海削2000萬、如此囂張行徑、瞎扯鬥爭」等詞,則是對可受公評之事抒發價值觀的意見表達,民主多元社會應予容許,不構成侵害名譽權,去年3月駁回石木欽之訴。
石木欽獲悉判決結果後,表示遺憾,石認為,職務法庭顯然將他的兒子在集中市場賣股的個人行為,當作他的行為,無法認同判決結果,因此提起上訴。
高等法院民事庭審理認為,報導刊載石木欽和富商茂鍾是30年朋友,在翁所涉刑事案繫屬最高法院時為合議庭成員,並未主動申請迴避,與事實相符,報導另指石木欽有多項違失行為等內容,也與監察院調查報告、檢舉函等內容吻合,可認定已盡合理查證。
高院認定,石木欽擔任過高等法院院長等要職,其言行操守受社會關注,是否涉違失行為與公共利益有關,屬可受公評之事,鏡週刊已做平衡報導,不具違法性,不構成侵害石的名譽,今判決駁回上訴。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調查石木欽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等違失案,認定石木欽違規買賣股票,違失情節重大,判決罰款月俸1月,約354萬元。石木欽不服,已上訴職務法庭的二審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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