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買股他挨罰354萬 石木欽:將提上訴
公懲會前委員長石木欽。(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公懲會(現改制懲戒法院)前委員長石木欽,2008年間介紹兒子購入友人、佳和集團負責人翁茂鍾旗下公司聯亞光電股票100張,6年後陸續賣出獲利了結。職務法庭認為當年翁茂鍾涉訟,石木欽卻讓兒子買其公司股票,違失情節重大,24日判罰俸354萬餘元。石木欽得知後表示遺憾,並強調將提上訴。
石木欽表示,職務法庭24日判決本案適用10年追懲時效,故認定「買怡安、佳和公司股票、與翁茂鍾餐聚…等節」均超過10年時效而為「免議」,可見得監察院主張本案沒有時效適用,明顯不實。
石木欽指出,職務法庭認為他擔任最高法院法官期間,無不當行為;且其餘餐敘、球聚及監察院指控他未迴避等部分,均無證據證明他違反任何規定,所以決議「不付懲戒」。
石木欽認為,職務法庭確認以上事實,因此,即使他1998年接洽兒子買進聯亞股票,縱有不當,惟距今超過10年,追懲時效已完成。
石木欽強調,他兒子於2015年、2015年在集中市場賣出聯亞股票,屬於個人行為,但職務法庭竟然認定兒子賣股,與他於2008年介紹買股的行為,具有違失行為一體性,而課他違失責任,並判罰俸一年,顯然將兒子的個人行為當作他的行為,他對此深表遺憾,將依法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