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客運伸狼爪摸大腿、手肘碰私密處 色男判5月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林男觸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記者吳昇儒攝)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林姓男子今年3月6日中午搭乘客運前台北時,坐在女子小惠(化名)旁邊。林男見坐在靠窗的小惠座位狹小不易移動,竟用左手掌、手肘、手指放在她的右大腿,甚至用左手肘碰觸被害人的私密處。小惠下車時趕緊跟司機反應,並報警逮人。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林男觸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
檢警調查,車輛行經國道1號高速公路八堵交流道附近路段時,林男見小惠坐在窗邊,呼救不易,竟大膽伸手猥褻她,藉以滿足性慾;被害女子因害怕在15至20分鐘的車程內不敢求救,直到車輛停到台北車站時,趕緊向駕駛員反映。
林男到案後,承認有與小惠搭乘同一班客運前往台北,但一上車就在睡覺,因為車子搖晃才會不小心碰到對方的腿。
被害女子則向法官表示,車子開始行駛時,林男就將手放在自己的大腿上,先是用手指摩蹭,接著就把手肘放在大腿上;最後更過分,對方將左手放到自己兩腿之間且持續抖動,並往上移動快碰到私密處。
過程中有拍攝2段影片,對方的手勢不太一樣,一開始是手掌放在右大腿上,後來是他的整隻手,放在自己兩腿中間,最後用手肘碰觸私密處。過程中有撥開他的手1、2次,但對方仍不罷手,自己非常害怕。
法官認為,2人互不相識,被害人應無甘冒誣告、偽證刑責構陷被告的動機,且依照被害人拍攝的照片顯示,有拍到林男左手掌小指彎曲處接觸並放置於被害人右大腿中段位置,其餘手指則以類似握拳狀態彎曲向內;還有左手肘處則接觸大腿內側、靠近被害人私密處部位影像。可見林男有以手掌、手指、手臂觸碰被害女子右大腿,且其左手肘關節部位已甚為接近被害人大腿間私密部位,與被害人於偵查及審判中證述相符。
法官認定,林男行為已觸犯強制猥褻罪,判處他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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