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山分屍殺人犯判賠1401萬元 聲請法官迴避被大法官打臉
2021/07/16 20:54
華山分屍殺人犯陳伯謙在民事部分被台北地院判他賠償家屬1401萬元,但他認為法官偏頗,聲請釋憲,大法官16日決議不受理。(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男子陳伯謙2018年間在台北市華山大草原搭建「野居草堂」推廣弓道技藝,卻殺害來訪的高姓女子,不只將她分屍,還割下下體與胸部製成標本,手法殘忍變態,一度被判死,現由高院更一審審理;民事部分,台北地院判他賠償家屬1401萬元,但他認為法官偏頗,聲請釋憲,但大法官16日決議不受理。
陳伯謙主張,台北地院民庭法官楊惠如審理他的損害賠償案件,但楊的老公林彥成曾審過他的殺人案,還判他死刑,恐造成楊的判決有所偏頗,因而聲請迴避。
歷審均駁回其聲請迴避案,陳伯謙因而聲請釋憲,強調法律「未將可合理懷疑法官無法中立超然執行審判職務」情形,列為法官有自行迴避義務事由,立法規範不足,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等相違。
其次,法律有關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由「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要件,未能令人民合理預見並加以理解,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侵害人民訴訟權。
第三,判例及現行實務見解認僅憑當事人的主觀臆測,或認法官行使闡明權或指揮訴訟欠當等,不得當作法官有偏頗之虞的證據,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與侵害人民訴訟權。
第四,法定迴避事由應包含附帶民事訴訟的承審法官與原因刑事案件的法官間具有配偶關係情形,相關解釋應予補充。
但大法官指出,陳伯謙聲請的釋憲法律,均不是終局裁定,也就是都不是最高法院裁定內所適用的法律,依法不當作聲請解釋及聲請補充解釋的客體。且陳伯謙未具體指摘相關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不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釋憲要件,決議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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