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公開審理懲戒案 石木欽:傳喚翁茂鍾說明
懲戒法院公開審理石木欽懲戒案。(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監察院認定公懲會(現改制懲戒法院)前委員長石木欽與佳和集團負責人翁茂鍾不當交往,提起彈劾,懲戒法院29日公開審理。石木欽未到庭,委託律師廖芳萱發表聲明,直指監察院的彈劾程序明顯違法,本案應為不受理判決,並應傳喚翁茂鍾等證人到庭作證。
石木欽指出,本案最初由監察委員王美玉、蔡崇義及林雅鋒3人對他提出彈劾,並於去年6月19日審查後決議「不成立」。若不服審議結果,依法限王美玉、蔡崇義及林雅鋒其中二人,於10日內提出異議,逾期,則原審查結果即為確定。
石木欽表示,依監察院移送資料,無從得知是否於10日期限內提出異議,則本件是否逾期異議,十分可疑;且監委高涌誠究竟如何接辦本件彈劾案,事實亦屬不明。
他曾請求職務法庭函請監察院提供與本件彈劾案的相關資料,監察院竟回覆「彈劾程序屬其職權,不予答復」等語,他質疑監察院此舉,有意迴避法院監督。
石木欽強調,第一次彈劾不成立後,是由王美玉及非原提案委員高涌誠提出再審查提案,此再審查提案程序,明顯違反監察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且有重大瑕疵,故本案彈劾移送程序違背規定,應為不受理判決。
他主張,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規定,最長時效10年,故以彈劾案文送達法院日回溯10年,2010年8月18日以前行為,追懲時效均已完成,不應彈劾。關於時效問題,司法院亦承認有追懲時效適用。他認為,「法官法」在2012年7月6日才開始施行,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2012年7月6日以前的行為,應無法官法適用。
石木欽批評,這些程序上及適用法律的重大瑕疵,明顯易見,但監察院視若無睹,而全體監察委員更無人敢言,一致將1997年7月至2017年長達20年的事實,列入同意彈劾範圍,並認違反法官法,難以想像。
石木欽質疑,監察院僅憑一本筆記本就看圖說故事,羅織彈劾事實,故請求傳喚證人翁茂鍾等人以查明事實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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