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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木欽案凸顯法制不合理 司改會籲修民訴法再審制度

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右二)今與民進黨立委蔡易餘(左二)、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左一)及陳椒華(右一),共同舉行「民事訴訟法再審期間規定應修正!監督石木欽案系列」記者會。(司改會提供)

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右二)今與民進黨立委蔡易餘(左二)、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左一)及陳椒華(右一),共同舉行「民事訴訟法再審期間規定應修正!監督石木欽案系列」記者會。(司改會提供)

2021/03/08 14:07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鑑於「石木欽案」重創人民對司法的信賴,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今於立法院舉行記者會,提出「民事訴訟法」修法草案,修正重點包括放寬再審「新事證」的定義、將再審提起時間由現行5年延長為10年,以及放寬再審事由關於提起時間限制的例外規定等;司改會強調,將與關心再審制度的立委共同提出修法草案。

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今與民進黨立委蔡易餘、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及陳椒華,共同舉行「民事訴訟法再審期間規定應修正!監督石木欽案系列」記者會。

司改會表示,富商翁茂鍾與司法人員不當飲宴事件中,最為人所知的「銀行員之死」一案,即便之後司法院查出本案法官有「違背職務收賄罪」或應受懲戒處分之情事,而可構成民訴法再審事由,但怡華實業與巴黎銀行間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已於2002年11月經判決確定,已超過5年,將受限制不得提起再審。

司改會認為,石案完全是司法系統內部風紀導致判決顯失公允,現行規定卻是讓司法的被害者受5年除斥期間之限制,無法透過司法自我糾錯的再審機制,回復公平正義,此規定顯有不當,亟需修正。

司改會指出,草案主要包含三要點,一是放寬原再審要件有關新事證的定義,不限證物「在前訴訟程序中即已存在」,只要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或判決確定後才存在或成立的事實、證據,皆屬新事證。並考量該法兼顧實體及程序利益平衡的精神,排除可歸責於當事人而未發現或使用的事證。

其次,放寬原再審得提起的時間,將現行5年延長至判決確定後逾10年始不得再提起再審,以因應現實法院審判實務耗時、未能適當因應科技進步的情形。第三,放寬再審事由關於提起時間限制的例外規定,以發揮司法自我糾錯、修復受司法錯漏所致生的判決違誤,而影響的公平正義。

司改會的主張獲在場立委支持;蔡易餘表示,希望下降民訴法再審的要件,也要延長期限;邱顯智指出,期盼重新檢討民訴法所規定的再審期間限制,否則當刑事案件被推翻,但民事部分卻無法聲請再審,這非常不合理。陳椒華說,石案的狀況可能充斥在各單位,因此包括送禮、吃飯文化導致的弊端,應率先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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