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姑遭撞姪控警稱「三等親無法作證」 中和警:他聽錯
8旬黃婦日前橫越馬路疑被擦撞,被姪子黃男目睹,他指警方說「可能三等親無法做為目擊證人」,中和警方回應表示,可能是黃男聽錯,誤會員警的意思。(記者闕敬倫翻攝)
〔記者闕敬倫/新北報導〕新北黃姓老婦日前違規橫越中和區圓通路,疑被溫姓騎士擦撞倒地,全程被黃婦姪子黃男在住家5樓目睹,沒想到警方卻對他說「可能三等親無法做為目擊證人」,因此黃男事後上臉書徵求目擊者或行車畫面,希望能夠作為溫男撞後肇逃佐證,貼文引起網友熱議,質疑員警經驗不足。中和警方表示,「三等親無法作為佐證」一說,可能是黃男聽錯,誤會員警的意思。
據了解,本月10日晚間6點左右,84歲黃婦在中和圓通路98號前的公車停靠格,未依循交通標線及號誌過馬路,疑遭35歲溫姓騎士擦撞,黃婦隨即橫躺在大馬路上,倒地不起,身上有多處擦挫傷,事後被送往雙和醫院救治。
事發當下,黃婦的姪子黃男從一旁的5樓住家目睹發生經過,12日在臉書社團「我是中和人」發文指出,他目擊姑姑倒垃圾被機車擦撞摔倒,經他指認以及警方調閱監視器,聯絡上疑涉肇逃的溫姓騎士,但警方卻提到,由於他是當事人的三等親,「有可能三等親」無法作為目擊證人,所以他無法佐證,盼當時在場目擊的網友能夠出面協助做證,或是提供行車紀錄器。
在黃男的貼文下方,有不少網友回應表示,「沒有當事人三等親不能作證的規定,頂多是證據強度會被質疑,但這也是法官的心證,輪不到警察來判斷。」、「他們不想受理當然會推託,叫他拿出法條來啊」、「對,真的沒有這條規定,現在警察平均年齡20多歲,經驗明顯不足,建議諮詢法律事務所,免得權益受損」、「法律僅規定證人的拒絕作證(刑法180條),對於對方之三等親之證人(甚至是告訴人)的證詞,至於採不採信,在於檢察官或法官,之前跟人打官司他就讓他老婆當證人了」、「對方撞到人導致有人受傷,肇事逃逸屬於公訴罪,可由警方調閱監視器偵辦,記得一定要報案,不然永遠找不到肇事逃逸者」。
警方指出,由於溫姓騎士涉嫌肇事逃逸,10日已通知黃男到交通分隊協助指認,發現確有擦撞情事,至於「三等親可能無法作為目擊證人」的說法,應是員警溝通期間,黃男聽錯所致,他事後還請全體隊員喝飲料,不知為何臉書貼文沒有說明。
警方表示,溫男今到案說明,他供稱當下有回頭查看,不認為有擦撞到黃婦,因他急於趕往醫院就診,未留在現場逕行離去,全案依肇事逃逸罪嫌函送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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