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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友人租屋處小酌留指紋?13年後他成強盜嫌疑犯

2021/04/10 16:59

張男因指紋成了強盜嫌疑犯被起訴,法官認為無積極證據證明,判處無罪。示意圖。(路透)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2004年10月間,桃園市桃園區有2名歹徒佯裝租屋,趁看屋持槍行搶女房東,警方當年在陽台落地窗內、外採集到指紋,13年後比對出張姓男子涉案,將他移送法辦。張男喊冤,「可能是到友人租屋處小酌時留下」,且女房東無法指認張男,所描述歹徒年紀也與張男不符,桃園地院法官認為無積極證據證明他涉案,日前予以張男無罪。

2004年10月24日下午2點多,2名歹徒佯裝成租屋客,透過廣告得知桃園區中正五街一處公寓要出租,打電話與女房東約看屋,進屋後亮槍強走她6、7萬元現金及價值39萬元的鑽石項鍊後逃逸。警方在現場陽台落地窗內外均採得指紋,直到2017年才比對出張男身分。

張男接到警方通知他涉及13年前強盜案,他喊冤說,他的2名李姓友人於2004年之前,曾短暫於案發地點租屋,他常去小酌、聊天,可能因此留下指紋。而李男被警方通知到案時,回想起案發日曾載2名友人到中正五街附近,友人短暫下車又上車,說剛搶了1名女子,還從包包裡拿了2000元給他「貼油錢」,是否就是警方所說的搶案?但他強調未參與。

法官傳訊張男多年未連絡的李姓友人,證明確實曾在案發地租屋,手繪的內部圖也與現場大致符合,此外,女房東無法指認張男是否就是歹徒,描述歹徒的年紀約17、18歲,也與張男當年為26、7歲有落差,張男友人行搶過程與女房東被搶經過也不符,法官認為無積極證據證明他涉案,予以張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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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男因指紋成了強盜嫌疑犯被起訴,法官認為無積極證據證明,判處無罪。(記者鄭淑婷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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