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1075元?人妻與債主上床93次抵利息 人夫怒告獲賠10萬
人夫因妻子與債主上床,向債主陳男索賠150萬元,台中地院僅判賠10萬元。(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男子阿強之妻小芳,2008年向自稱土地代書的陳姓男子借款70萬元,卻無力支付每月5000元的利息,事隔10多年後,她卻指控陳男逼她「性服務」抵利息,還強拉她到汽車旅館性侵害達93次,檢方卻認為證據不足而不起訴,不料,書狀寄到家裡,阿強意外得知上情,氣得對陳男提出民事告訴,索賠150萬元,法官雖認為陳男侵害阿強的配偶權,卻僅判決應賠償10萬元,平均1次約1075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小芳(化名)指控說,她在2008年抵押土地向陳男借70萬元,不久之後,陳男就要她還錢,她周轉困難,陳男竟要求用「性服務」,抵銷每月5000元的利息,她不願意,卻被陳男強拉上車,載到汽車旅館強制性交得逞,從2008年8月至2011年9月約3年1個月期間,陳男以他偷錄影,要把性交畫面公布,或威脅要去她子女就讀的學校,貼「父母欠錢不還」海報等手段,逼迫她持續發生性關係共93次。
小芳說,10多年來,她不敢揭發性侵害一事,2019年初,她要還陳男70萬元本金,陳男卻要再加收每月5000元利息,她才控告陳男性侵害,自己每次被性侵害後,就會在年曆上畫圈,這些圈可佐證。
台中地檢署卻認為小芳說詞違反常理,也別無證據證實陳男性侵害,裁定不起訴,小芳提出再議,仍被台中高分檢駁回,丈夫阿強(化名)收到書狀而得知上情,向陳男提出損害賠償。
陳男答辯說,他確實在10多年前,與小芳平均1、2個月上床1次,之後減為2、3個月1次,他強調,都是合意性行為,有多次共赴摩鐵,還是由小芳開車載他去。
台中地院認為,小芳的性侵害之說,與一般常情及社會經驗不符,小芳也沒有舉證是性侵害,但陳男與小芳上床、陳男侵害阿強的配偶權屬實,93次性行為中,有40次仍在10年的請求權時效內,但賠償金額應以10萬元為適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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