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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15歲小女友嘿咻120次 分手變「誘姦」男衰吃官司

阿漢與15歲小女友發生120次性行為。(情境照)

阿漢與15歲小女友發生120次性行為。(情境照)

2021/03/26 06:21

首次上稿 3/25 23:16
更新時間 3/26 06:21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20餘歲的男子阿漢與15歲的高一少女交往,兩人從2019年9月下旬到2020年6月底在男方位於台南的住處同居,同居40週(9個多月)期間,兩人平均每週合意做愛3次。不料,兩人分手後,少女翻臉報警追究前男友誘姦。

台南地院合議庭法官根據少女出生年月日、認定少女在與阿漢交往同居期間是15歲的年紀。阿漢在檢警調查時坦言是在少女念高一時跟對方交往;阿漢也曾在與少女對話的內容裡提到少女未滿16歲之事。少女也說,她國中畢業時的暑假,男方就在追求她,應該知道她的年齡。

法官據此認定,阿漢明知小女友年僅15歲,仍與女方持續發生性行為,是有對少女性交的不法故意。

法官判合併服刑1年4個月

一審合議庭調查指阿漢與少女同居期間、在不違反少女意願下共發生120次性行為,兩人都坦承有此情事,雖然兩人原本是情侶關係才發生性行為,但我國刑法對未滿16歲的少女性交是有刑責,考量阿漢犯行與刑罰經濟、責罰相當等原則,判他犯對少女性交罪、每1罪3個月徒刑,合併應服刑1年4個月,還可上訴。

警方提醒,我國對未滿16歲與未滿14歲的少男、少女性交或猥褻者,刑法都有相關刑責,法定罪刑還不輕,一般民眾與這類少年交往時務必把持住自己的性慾望,以免錯蹈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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