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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作證夫動包皮手術難行房可信度低 男子與少女嘿咻判4年8月

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男子動包皮手術之前或手術痊癒之後,都可以跟少女發生性關係。(資料照)

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男子動包皮手術之前或手術痊癒之後,都可以跟少女發生性關係。(資料照)

2020/03/03 18:0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已婚人夫呂姓男子與年僅15歲的高中女小芳(化名)交往,還從2018年9月起發生性關係至少3次,小芳的父母發現2人有「開房間」、「順便幫妳放熱水澡」等曖昧之語,追問得知上情而提告,呂男之妻卻作證說,呂男在同年9月底,因包皮過長併發包皮炎動手術,不可能與小女生有性行為,台中高分院法官卻認為,手術之前或手術痊癒之後,都可以跟小芳發生性關係,此證詞可信度低,依與未滿16歲少女性交罪判刑4年8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已婚的呂男在小芳就讀國中三年級時,就展開追求,學校曾向小芳之母通報,呂男多次到學校找小芳,母親探聽得知,呂男竟早已結婚,父母遂禁止小芳與呂男往來,還沒收小芳手機,呂男卻又送手機給小芳,還在半夜偷偷外出與呂男約會,白天到學校睡覺,2019年1月初,父母發現呂男傳簡訊給小芳,有「開房間」、「順便幫妳放熱水澡」對話,小芳才坦承與呂男發生性關係。

小芳作證說,雙方多次發生性關係,其中3次記憶比較具體,依序是2018年9月某日凌晨,於車內發生性關係,事隔一週後,於汽車旅館再度發生性關係,最後一次是12月27日凌晨於汽車旅館,呂男不否認雙方曾投宿汽車旅館,但他辯稱交往但沒有發生性關係,南投地院一審不採信,依與未滿16歲少女性交罪判刑4年8月。

呂男上訴二審,呂男之妻還於台中高分院作證說,當年9月間丈夫因罹包皮炎,整個月都無法行房,不可能與小女生發生關係,不過,法官認為,依診斷證明書記載,呂男於9月21日門診,27日手術,28日與10月1、5日門診換藥3次,在手術後數日,因傷口未癒合,可能無法從事性行為外,在尚未手術前,或傷口癒合後,可以跟小芳發生性關係,呂男之妻的證詞可信度薄弱,依與未滿16歲少女性交罪判刑4年8月,可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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