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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大生和國中女上床 不想被關瞎扯「顯可憫恕」

柯姓大學生結識年僅13歲的國中女學生小芳(化名),不到一個月就偷嚐禁果。(情境照)

柯姓大學生結識年僅13歲的國中女學生小芳(化名),不到一個月就偷嚐禁果。(情境照)

2020/08/26 08:11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柯姓大學生去年10月上旬,透過來自中國的交友軟體「探探」,結識年僅13歲的國中女學生小芳(化名),不到一個月兩人就偷嚐禁果,小芳母親怒告柯男強制性交罪,台中地院法官卻認為,兩人是你情我願發生關係,柯生觸犯的是與未滿14歲少女性交罪,柯生希望法官援用「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免除入獄之災,法官卻認為,柯生為滿足性慾,不顧小芳年幼而發生關係,豈有值得憫恕之處?判處徒刑3年4月,如判刑確定,柯生必須入獄蹲苦窯。

判決書指出,尚未年滿19歲的柯姓大學生,與小芳(化名)發生性關係後,小芳母檢視小芳手機,發現兩人曖昧對話而察覺,提出強制性交罪告訴,且聲明法院加重量刑,柯生以坦承犯行,有悔過之心等理由,希望法官援用刑法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減刑之後再給予緩刑,免除他入獄蹲苦窯之災。

法官認為,柯生與小芳對話內容顯示,雙方是合意性行為,並非柯生性侵害,至於柯生聲明的輕判等主張,法官認為,柯生雖坦承犯行,但沒有與小芳及其母親和解,沒有取得母女的原諒,柯生明知小芳年幼,仍與小芳發生性關係,嚴重影響身心健全發展,動機是滿足自己性慾,並無引起同情、顯可憫恕之處,據此判刑3年4月。

另外,柯生希望給予緩刑,法官認為,柯生觸犯的罪刑是3年以上徒刑,不符合刑法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等緩刑條件,自無給予柯生緩刑之餘地,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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