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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良老闆凌虐猥褻單親女員工稚女 重判16年定讞

2020/12/07 11:20

桃園地院一審判王男12年徒刑,二審高等法院認為王男手段變態,依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罪、妨害兒童發育等7罪,加重改判16年;最高法院認定二審判決無違誤,駁回上訴定讞。(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桃園市王姓食品行老闆,3年前雇用一名單親媽媽當員工,趁她忙於籌備分店之際,幫她照顧5歲女兒卻予猥褻凌虐,剃光女童頭髮、罰女童磕頭,用下體磨擦她身體;桃園地院一審判王男12年徒刑,二審高等法院認為王男手段變態,依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罪、妨害兒童發育等7罪,加重改判16年;最高法院認定二審判決無違誤,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31歲王男在桃園中壢、龍潭區從事食品買賣,見女童母親忙碌於籌備開設分店,主動表示願意幫她全天候照顧女兒,從2017年7月8日至隔月27日間,在中壢住處多次對女童施虐、強制猥褻。

王男用刮鬍刀剃光女童頭髮,動輒用手機電源線打她,罰她磕頭100次認錯,王男在家不穿衣服,也不准女童穿衣,還逼她喝尿、學狗爬。女童證稱,常常睡到一半被叫起來舔他肛門、雞雞還有蛋蛋,被王男生殖器摩擦身體,「有時會有白白的東西」。

王男坦承多次射精在女童大腿、臉部,但堅稱未違背女童意願,理光頭、罰跪是代理她母親管教的處罰手段,不是故意凌虐,否認要求女童舔他肛門和下體。

一審將王男判刑12年,檢、辯都上訴。高院二審依6次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罪,各判刑3年4月至4年,並依妨害兒童發育罪判刑2年半,總共7罪合併應執行16年。

王男上訴三審,主張二審維持一審的6次強制猥褻罪刑度,只有妨害兒童發育罪從1年8月改判2年6月,但合併執行刑卻多了4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認定王男的部分猥褻犯行,也是整體凌虐行為的一環,犯罪事實的實質範圍已有增加,對罪責和量刑會有影響,二審自可酌情加重刑期,認定二審判決沒有違誤法令和比例原則,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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